柳州市城中区为民服务中心施工标变 更 通 知各投标单位:
序号 | 原招标文件内容: | 现变更内容: |
1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现金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5%(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现金或保函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采用现金是合同价的5%;采用保函的话是合同价的10% |
2 | 专用合同条款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的 5 %的履约担保 万元,从承包人的基本账户转账到发包人指定帐户,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及承包人按柳财审【2013】10号文的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在承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备案及按柳财审【2013】10号文的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审的7个日历天内,支付履约金的80%;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书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 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 专用合同条款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及承包人按柳财审【2013】10号文的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履约担保有以下2种方式,承包人自愿选择第 种方式:(1)履约担保为无条件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 %的履约保函 万元,保函到期而工程未完工,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期手续 ; (2)履约担保为现金: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的 5 %的履约担保 万元,从承包人的基本账户转账到发包人指定帐户,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在承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备案及按柳财审【2013】10号文的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审的7个日历天内,支付履约金的80%;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书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 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
3 |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增加附件12:××银行保函编号: 致: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鉴于 (以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 (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以下称“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该工程。且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而且本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银行保函;本行做为担保人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 的责任,在你方第一次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力。我行还同意: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本保函至缺陷责任期终止后二十八天内保持有效。 担保人签字盖章: 地址: 银行名称: |
招 标 人: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广西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日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