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说明(一)
各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做以下修改: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万零叁仟捌佰元整(¥12703800.00元)。
2.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十二条:售后服务 1、设备及安装质保期:自电梯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经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以监督检验报告上检验日期为准)起24个月的设备质保期。质保期内设备存在质量缺陷,设备生产厂家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相应部件,承包人应提供因安装质量导致的故障的免费保修服务,并赔偿采购人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在设备质保期内设备生产厂家将为设备提供免费维保服务。
修改为:1、设备及安装质保期:自电梯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24个月的设备质保期。质保期内设备存在质量缺陷,设备生产厂家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相应部件,承包人应提供因安装质量导致的故障的免费保修服务,并赔偿采购人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在设备质保期内设备生产厂家将为设备提供免费维保服务。
相关条款作相应变更。
特此公告。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